“泰嘉股份”)子公司嘉兴海容拾贰号股权出资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,向东莞市铂泰电子有限公司别离增资1,000万元和8,600万元,已达到上市公司暂时信息揭露发表规范。泰嘉股份未依据相关要求及时发表上述增资,迟至2022年3月1日,才在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实行发表职责。
上述行为违背《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》第三条、第四条的规则。依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一条、五十二条的规则,我局决议对泰嘉股份以及负有首要职责的公司董事长方鸿、总经理李辉、董事会秘书谢映波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加强证券法令和法规学习,依法依规实行信息揭露发表职责,根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。
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,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,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。